日照私家调查 存在婚外恋的离婚代理词
作者:侦探调查
时间:2024-04-24 22:55
尊敬的法官:
我作为原告(姓名)的代理人,就其与被告(姓名)因日照私家调查婚外恋导致婚姻破裂,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一案,谨代表原告陈述如下代理意见:
一、婚外恋事实确凿,严重破坏夫妻感情
本案中,原告与被告自(结婚年份)年登记结婚以来,本应携手共度人生,然而,被告自(婚外恋发生年份)年起,持续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婚外恋情关系,这一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:
1. 通讯记录: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、微信聊天记录、电子邮件等,清晰反映出被告与第三人的暧昧言辞、频繁的私下约会安排以及对彼此情感的深度依赖,这些内容已严重超出正常社交范畴,足以证明两人存在婚外恋关系。
2. 目击证人证言:多位亲友及邻居亲眼目睹被告与第三人举止亲昵,频繁出入同一住所,甚至在公共场合以情侣身份出现。他们的证词进一步证实了被告的婚外恋情行为。
3. 经济往来记录:银行流水、购物发票、旅行预订等资料显示,被告多次为第三人购买贵重礼物、支付生活费用,并共同进行奢华旅行,这种非正常的经济互动无疑印证了两人的特殊关系。
二、婚外恋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无法修复
被告的婚外恋行为,不仅违反了《婚姻法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,更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,使原本稳定的婚姻关系陷入危机:
1. 精神创伤:原告在得知被告背叛婚姻的事实后,深感羞辱、愤怒与绝望,长期处于抑郁、失眠状态,身心健康严重受损。心理专家出具的评估报告也证实了这一点。
2. 家庭破裂:婚外恋导致双方信任基础崩塌,家庭矛盾频发,夫妻关系极度紧张,无法进行有效沟通,家庭生活陷入僵局。特别是对孩子(如有)的影响,他们被迫面对父母间的冲突,心灵受到创伤。
3. 和解努力无效:尽管原告曾试图通过家庭会议、心理咨询等方式挽救婚姻,但被告始终未断绝与第三人的关系,甚至在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后仍无悔改之意,这表明双方感情已无可挽回。
三、离婚诉求合理合法,应予支持
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: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”结合本案事实,被告的婚外恋行为已构成法定离婚理由,具体体现在:
1. 过错责任:被告的婚外恋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形,构成婚姻过错方,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2. 感情破裂:如前所述,被告的婚外恋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经多次调解无效,符合“感情确已破裂”的法定离婚条件。
综上所述,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因被告的婚外恋行为已无法维系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且无和好可能。依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的相关规定,恳请法庭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,同时,考虑到被告在婚姻中的过错行为,请求法庭在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上给予原告适当倾斜。以上代理意见,敬请法庭采纳。
原告代理人:
(代理人姓名)
(代理人职业资格证号)
(日期)
参考资料:http://www.diaoyanbao.com/news/9875.html